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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位性质划分以及权益的归属,我国《物权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一般情况下,小区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买卖行为是不受物权法保护的,因此建议租用。如果是业主从开发商手里买来的私人车位,并且拥有相应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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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产权,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建议租用。车位(库)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允许出售。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车位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停车位、车库作出明确的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上述规定只是对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停车位、车库可以销售、附赠,而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不属于开发商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其他省(市)应该有类似规定。
不可以。因为无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产权属于谁,没有产权证也不能办理过户,因此不能买卖。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是不能进行产权过户的,如果要出售,只能是由买卖双方签下合同,等房产证办妥后才能进行过户。 房产的交易是以产权的过户为界线,没有过户的产权原则不属于买方,自然就不会有保障,相对而言,买方的风险较大,具体体现如下方面: 1、过户之前发生拆迁行为;如果过户前发生了市政规划折迁,则房屋的产权会被冻结,一旦冻结将不能发生过户,拆迁赔偿也只认产权人本人。 2、现产权人发生债务纠纷;产权人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则极有可能会被冻结名下所有资产,以后法院处置他的资产,将优先赔偿第一次申请财产保全的债务人。 3、由于公证处和房管局并没有联网,只做财产公证或委托公证,现产权人可以挂失房产证又另外出售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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