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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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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分别在两地,但合同中双方对交货地点予以约定。在交易过程中一方因经营不善产生前款,也更换了老板,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如约定将货物运至债务人所在地,那所签购销合同履行地可以认定为债务人所在地,债权人应向此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应以其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如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债权人应以经营者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以下确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不是标的物,不能以所谓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权,该案只能到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2014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依据该规定,我院即被保险人李某的住所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我院依法及时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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