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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付线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 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前,按照国家规定由个人先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负担医疗费用的一定额度。只有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其中,10%左右只是国家规定的一般标准,各地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合理调整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如上海2010年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北京2010年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为1800元。 起付线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检查费、药费等相关费用)首先由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支付,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职工个人必须先自行承担起付费,统筹基金不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 2.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支付 起付线标准以上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但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并非无限制,而是有一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年度内统筹基金参加医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额度。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的大部分医疗费用,职工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职工个人自付。 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另外,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而要由大额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 3.医疗费支付的除外规定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病、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并非都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一些客观原因引起的病、伤医疗费用,由于具有专门的支付渠道或责任承担,而排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2010年北京市职工医保最高报销额改革了,从原来的17万涨至30万。北京市职工医保改革方案如下: 北京市委常委会前天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整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使医改成果惠及全部常住人口。 医改实施方案提出,拟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今年,全市1800家医保定点机构全部开通使用社保卡,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医保报销限额拟从17万涨至30万 据了解,目前本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上限为17万元,“一老”和城镇无业居民的医保报销上限为7万元。此次“新医改”方案拟将职工医保报销上限提高到30万元,居民报销上限提高到15万元,职工报销上限比此前社会预想的还要高出3万元,可谓给参保人员带来一个极大的惊喜。 门诊报销个人自付拟降15% 因为退休人员收入低,看病多,负担重,过去本市制定医保报销政策时重点考虑这部分人员,他们的医保待遇要比在职人员高出一些。现在,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已经比较完善,所以要将照顾的重点转移到在职职工身上。据了解,今年计划提高在职职工门诊报销的比例,个人自付部分在2008年的基础上降低15%。 按病种付费今年将试点 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本市将选取两家医院作为试点,开展按病种付费的医保支付模式改革。 按病种付费具体是指患者从确诊入院起,临床医务人员须严格按照临床治疗路径的提示和指导进行临床诊疗活动,在治疗到出院的整个过程中,患者只需按照病种价格一次性交纳医疗费用即可。 据悉,以往的医疗费用结算都是采用项目付费制,一些医院为了多赚钱,往往多做检查、多开药、小病大治,刺激了医疗费用的过度上涨。而采用按病种付费,可以通过科学计算,把每个病种需要花费多少钱都进行确定,医保会根据确定的费用支付给医院。 这样,费用如有盈余,纳入医院收入;如果超标,医院补齐,与住院者无关,这种病组包干方式,一方面将控制医院的过度服务,另一方面看病贵的现象也会得到遏制。
1.起付线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 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前,按照国家规定由个人先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负担医疗费用的一定额度。只有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其中,10%左右只是国家规定的一般标准,各地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合理调整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如上海2010年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北京2010年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为1800元。 起付线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检查费、药费等相关费用)首先由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支付,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职工个人必须先自行承担起付费,统筹基金不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 2.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支付 起付线标准以上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但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并非无限制,而是有一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年度内统筹基金参加医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额度。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的大部分医疗费用,职工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职工个人自付。 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另外,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而要由大额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 3.医疗费支付的除外规定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病、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并非都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一些客观原因引起的病、伤医疗费用,由于具有专门的支付渠道或责任承担,而排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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