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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银川市生育保险报销管理办法

2022-03-22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银人社发〔2012〕231号2013-06-07 17:01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及《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银政发【2010】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调整为98天。 二、参保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调整为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三、女职工参加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且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因病住院医疗,且错过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银川市城乡居民二档医保待遇,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期间出生婴儿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人头包干付费标准结算。 五、需调整各定点医疗机的分娩医疗费用人头包干结算标准时,由市医保中心提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本通知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请市、县(市)经办机构、方达公司、宁夏计服公司尽快做好软件升级工作,使参保职工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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