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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事高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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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包括: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包括: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特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损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够得到事前的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即将建构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应当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监督,以避免权力的冲突和法律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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