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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并且,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
诚意金: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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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需耍通过缴纳诚意金来体现。缴纳诚意金后,购房者便获得了房履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购房者能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定金就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两者的区别就是诚意金是购房者通过缴纳钱款来确定购房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上并没有关于诚意金的约定,而定金则是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且有定金的法则。
1、订金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也是不规范的,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是一种购房者给开发商单方面的保证,如果开发商违约,只需要退回订金。如果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也就是说,交付定金后,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定金可以充作价款或由购房者收回。如果因为购房者的原因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定金归开发商所有,购房者无权收回。如果开发商违约,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这个问题取决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没有相关的约定。一般来说,可以拿回来的。 首先,“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 其次、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除非合同就该“诚意金”的性质作了明确说明,如买方不履行义务,不退还该“诚意金”、卖方不履行义务应双倍返还该“诚意金”,则实质上赋予了该款项定金的性质,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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