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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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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为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境执法,《法》对加强政府环境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比较具体,主要有以下六项制度:一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环境影响。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二是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要及时向人民大常委会报告。四是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制度。对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地方政府,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五是区域限批制度。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六是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制度。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并且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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