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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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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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