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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
您可到全国征地信息平台查询你们当地的征地批文。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不要着急签字,可以联系拆迁律师介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争取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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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发生时,可以根据解决的方式来确定找谁来处理: 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找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但有的只能是找上一级的主管部门进行复议; 2、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帮助; 3、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4、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条款采取举报(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向法院)等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对于拆迁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参与下,依法审查和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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