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
1、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法进行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承办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进行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决定,对该申请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时间可以适当顺延。 行政审批申请需要经国务院审查、核准或者征求委外有关部门意见才能作出决定的,其时限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原则,在具体行政审批项目程序中加以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依法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承办司局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等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国家经贸委建立行政审批案卷登记制度。承办司局对其所负责的行政审批应当有完备的案卷材料,并建立案卷登记档案,妥善保管。 案卷登记档案应当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核查材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以及案卷号、承办人、承办时间等。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案卷登记材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查阅。
就行政监督的方式类型而言,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一种合理性监督。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行政复议监督的方式的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23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376人已浏览
3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