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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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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妥,侵略其合法权益时,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述,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子。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子一般专指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案子。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处理的案子称为行政复议案子。在我国行政争议的立案处理中,除司法程序外,还有一种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本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决议而请求复议的,依《行政复议法令》受理复议请求的程序。有学者以为这也是行政案子。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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