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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
招摇撞骗罪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非国家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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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3、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成立招摇撞骗罪,要求是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本罪的主体却不仅仅限制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内,也就是说如果本身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实也是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另外,要注意的是,此罪属于行为犯,法律中明确规定只要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就应当以本罪论处。
招摇撞诈骗罪既遂的判决如下: 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定义、量刑】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解释对于招摇撞骗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第二款是关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对于一些罪名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很多老百姓依然不知道,如果发现一些情况,可以通过哪些部门来进行受理,实际上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调查取证的,所以直接向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来进行报案即可。延伸阅读: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招摇撞骗罪刑事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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