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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
我们都知道公款都是不能私自动用的,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那么,挪用公款罪客体包括什么? 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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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二、哪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三、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在办案中可以分别情况掌握: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数额较大”的幅度内,规定本地区具体掌握的“数额较大”的标准。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比照《补充规定》第二条中对贪污罪的数额规定,以二千元为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以一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3、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掌握。4、挪用虽未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政治上、经济上的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也可以按“情节严重”处罚。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这属于双重客体,也就是说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的是两个不同的法益。但在主观目的上面,挪用公款一般是不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目的,这点与贪污罪不一样。
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一、挪用公款的客体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二、触犯挪用公款罪如何判刑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大多数犯罪侵犯的法益都是不同的,这就导致了实际侵犯的客体不一样。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了解到挪用公款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而在对此罪进行处罚的时候,由于犯罪情节没有贪污罪那么重,因此量刑也要稍微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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