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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导致工伤赔偿受到损失。虽然没有国家性的规定出台必须由单位赔偿损失,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规定已经出台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从法理精神上说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一旦发生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工资本应等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但由于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导致工伤职工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才使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缩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者: 我国法律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待遇的规定较少,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前仍执行建国初期制订、后有部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各省、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及有关规定,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为:1、丧葬费:目前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或者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地区不同,每人每月标准为130元至180元。如果你所说的工人系合同制工人,则可按上述标准向建筑公司要求;期限为60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如系临时性雇工,则无法提出上述要求。 3.12
单位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案,报案可匿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审查公司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如果有违法行为,必须命令纠正。如果拒绝纠正,可以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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