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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 二、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超过十五万元;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在销售金额或者查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时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如果达不到刑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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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采用的是选择式罪名,即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就可构成本罪,按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如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则仍按本罪论处,罪名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是工商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7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了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所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本罪的客体。可见,此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作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概括地说,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掺杂、掺假。就是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或假的东西。如在出售的棉花中掺入大量的砂石和杂草。2、以假充真。就是以虚假的产品冒充、替代真实的产品。比如以价格低廉的“苯溴磷”农药冒充“溴氢菊脂”高价出售,就是典型的以假充真行为。3、以次充好。就是质次的产品冒充好的或优质产品。质次的产品并非假的产品。对某些产品国家规定了一定的质量等级标准,不同等级的产品有不同的价格。以质次的产品冒充优质产品,从而获得出售优质产品的收益,这就是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第14条对合格产品做出了基本要求。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标准,我国目前有四种:一是强制性标准,即国家颁行的特定商品的标准;二是行业性标准,又称推荐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三是企业标准,即企业自己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四是社会标准,即没有上述三种标准的情况下,按照社会通行的标准来衡量。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即为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是数额犯,即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需要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这个条件,才能构成本罪。(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等法人组织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其中,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和销售。过失行为,如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销售者不知商品系伪劣产品,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生产或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目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划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的结果。当行为人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就是犯罪;销售额不足5万元的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是违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划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的界限。他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假冒伪劣产品的不同类型。前面说过,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第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律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殊法。特殊法律争的情况下,特,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基本精神。但是,第149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按照重刑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该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药品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个重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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