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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在销售金额或者查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时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如果达不到刑法设...
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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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未遂)定罪处罚”。
划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的结果。当行为人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就是犯罪;销售额不足5万元的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是违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划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的界限。他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假冒伪劣产品的不同类型。前面说过,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第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律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殊法。特殊法律争的情况下,特,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基本精神。但是,第149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按照重刑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该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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