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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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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需要包括下列基本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身份信息;劳动报酬的组成、数额;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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