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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按撤回处理后,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2条申请人经书面通...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撤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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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是没有任何权利进行撤销的;《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和舞弊的,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从上述规定看,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况且其作为仲裁裁决的主体,不能在作为撤销其裁决的申请人。由于仲裁法
劳动仲裁撤销诉讼后,可以再次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原告撤销诉讼或人民法院撤销诉讼后,原告要求同一诉讼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原告撤销诉讼或撤销诉讼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没有新理由,6个月内起诉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后,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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