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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点

2021-10-29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八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谓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是指公民被拘留、限制人生自由的地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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