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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
组织卖淫涉嫌组织卖淫。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聘、雇佣、诱惑、容忍等手段,收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罪的对象是社会保障管理秩序、他人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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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可以从以下进行区分: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作为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其实质上属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共同犯罪,根据分类标准不同一般有两种分类,一种是根据犯罪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1];另一种系根据犯罪作用的大小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两种分类的功能目的不同,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为了解决共犯的定罪问题,而后者主要是解决其量刑问题。然而,两者也并非完全是对立和排斥的,之间也存在交叉和重合。 二,组织卖淫罪作为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仍有区分主从犯的可能。实行犯,一般而言,是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共犯,其系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或必要的原因。三,区分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标准主要在于是否直接参与了组织卖淫活动的核心行为。否定组织卖淫罪区分主从犯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其从犯与协助卖淫罪难以区分,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本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因此在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又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故意重伤害被组织人,则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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