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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要件: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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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
(一)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为都与卖淫有关。但前者的主体为组织者,而后者的主体为强迫者;如果组织者采用了强迫手段,或者利用强迫手段实施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单纯实施强迫手段没有组织策划行为迫使他人卖淫的,一般情况下构成强迫卖淫罪。 (二)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为都与组织卖淫有关。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行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处罚,不宜以共同犯罪论处。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以及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国外多数立法并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者。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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