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年满18周岁的工人。未成年工人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人的劳动时,应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度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地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不合适的工具会对未成年工人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人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了改善一般工作条件外,还需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给予特殊保护。(1)就业年龄限制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保证他们在就业前有时间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保障其义务教育权。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除起诉、被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16岁以上未成年人。(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工作,身体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工,无法适应特别繁重危险的工作,对有毒有害作业抵抗力较弱。《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的招聘应当经过体检,录用后也应当定期进行体检。(3)保护未成年工人的工作时间。为了保证未成年工人的正常发展,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人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加班和夜班工作。对于一些经批准招收16岁以下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举例来说,1961年5月劳动部在《关于教职工学校学生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16岁以下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每学年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不得超过8小时。(4)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未成年工的健康。《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疾病或身体发育异常,应及时治疗。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同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答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父母对儿女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要注意教育的方法,打骂是不可取的。如果父母经常性打儿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即已构成虐待罪;但法律规定此罪告诉的才处理。劝告为人父母或为人子女的,要注意家庭和睦,端正教育方法,尽量避免矛盾激化。(以上属本栏目意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1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388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