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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具体有哪些规定

2021-11-20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年满18周岁的工人。未成年工人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人的劳动时,应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度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地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不合适的工具会对未成年工人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人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了改善一般工作条件外,还需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给予特殊保护。(1)就业年龄限制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保证他们在就业前有时间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保障其义务教育权。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除起诉、被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16岁以上未成年人。(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工作,身体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工,无法适应特别繁重危险的工作,对有毒有害作业抵抗力较弱。《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的招聘应当经过体检,录用后也应当定期进行体检。(3)保护未成年工人的工作时间。为了保证未成年工人的正常发展,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人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加班和夜班工作。对于一些经批准招收16岁以下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举例来说,1961年5月劳动部在《关于教职工学校学生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16岁以下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每学年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不得超过8小时。(4)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未成年工的健康。《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疾病或身体发育异常,应及时治疗。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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