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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停车占地费”不是保管费,物业公司并无保管好车辆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
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停车占地费”不是保管费,物业公司并无保管好车辆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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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明确车辆损坏的原因,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本车无驾驶人在车上,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停车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会受理保险理赔。 2、车辆进入停车场,汽车由驾驶员驾驶操作造成的车辆损坏,当事人必须向所在地派出所通报,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通报,派出所发出证明资料,或者由保险公司的损害者调查损害后,按流程申请。 3、车辆在非收费停车场受到其他车辆或者责任人碰撞损坏造成的损失,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以后,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确定当事人责任以后,按照责任赔偿情况申请保险赔付。 4、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汽车所有者和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通报,在保险损害保险的有效期内,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请求,一般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赔偿70%左右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停车占地费”不是保管费,物业公司并无保管好车辆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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