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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3000—5000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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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征收程序都由山东省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超生人数的多少按照其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具体缴纳社会抚养费,由当事人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政府缴纳即可。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28日实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按原规定数额,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分别以县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征收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对符合二孩生育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不符合二孩生育年龄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对不符合二孩生育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后怀孕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县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6、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7、对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8、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县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按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一方多孩,一方初育的,多孩方按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9、对具备上述第6、第7、第8条情形,当事人的年实际收入高于县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10、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收养子女的,按上述相应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违法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按上述相应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3000—5000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一)或者(二)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一)或者(二)的计算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300—500元的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一次性征收500元社会抚养费,每提前生育一个月,加收50元,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五)早婚早育的,一次性征收500—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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