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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主要有: 1、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2、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债务承担时,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债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并没有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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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在进行债务转移是应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我们必须区分一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根本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二是生效的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故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受让人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故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某一法律事实是合同义务转移还是第三人替代履行,应当以债权人是否具有免除原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没有这种意思表示,原债务人则不能免除合同义务,原债务人仍应向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似乎原告同第二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可以认定为有免除第一被告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似乎可以认为第一被告不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但是,为什么原告在起诉中又将第一份借款协议中的债务人作为被告呢他真的是有免除原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吗似乎很难做出这样的推断。
这两者的区别: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重点是: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债务并未转移,第三人耍赖时,债权人仍不得请求该第三人偿付,而应当找原债务人算账。 二、“债务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但较为一致的学理解释和法院多个判例均认为:第三人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清偿他人债务的约定后,成立新合约,第三人不得耍赖,如果耍赖,债权人可起诉请求其偿债.但此时,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均未脱离原债务关系,债权人也可请求原债务人偿债.事实上,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之间到底是各负其责还是连带(共同)清偿债权人,仍有争议。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债务移转可以是全部移转,也可以是部分移转,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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