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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属于胁迫,受胁...
被胁迫签订买卖合同应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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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迫使对方与之订立合同;二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胁迫签订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销之后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一)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二)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三)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四)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五)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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