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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删除了奖励晚婚晚婚夫妇的规定。也就是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晚婚晚婚夫妇不再有晚婚假期...
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这就意味着,今年元旦前,如果符合晚婚条件,将拥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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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原来的条文中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男方迟于25周岁,女方迟于23周岁结婚生育的,属于晚婚晚育。双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规定不同,享受额外增加的假期天数。 这次草案将其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法律没有规定晚婚晚育者的具体补贴标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的假期奖励办法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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