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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基本程序

2023-04-12
(1)庭审开始。①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情况;②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③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④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⑤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 (2)庭审调查。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调查的顺序一般是:①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②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义务对证言加以解释和补充。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仲裁庭如实宣布书面证词;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都应当庭出示;④宣读鉴定结论。 (3)仲裁庭调解。 (4)休庭合议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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