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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
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 2、办案单位审核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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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之后并不必然是解除取保候审,也有可能是变更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在此时最好是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相关事宜,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您可以通过网站来委托您所在地区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等待保释审查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必须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决定解除等待保释审查或变更强制措施,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审查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情况。被保释候审人在保释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保释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必须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必须立即向被保释的审查员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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