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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并不存在,只是有相关人士对此提出意见,详细内容如下: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
征地或者征用应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被征收、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受损的,应当向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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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年度统计报告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已于2013年3月26日删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二十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第三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确权登记的,村民小组(社)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支付给村民小组(社);村民小组(社)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支付给村(联社);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青苗、水产品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本市征地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原则上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原则上按对应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予以补偿。青苗补偿费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以土地面积(亩)为计算单位,按照本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予以补偿。一般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的补偿,包括水稻、蔬菜(包括叶菜和果菜类)、花生、薯类、甘蔗、玉米、豆类等。长生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生长周期较长的经济作物以及水产养殖品的补偿,包括苗木、花卉、果树(荔枝、龙眼、黄皮、杨桃、香蕉等)等。观赏类植物(含绿化树、名贵树)由权利人自行处理,迁移等费用由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标准并发布。水产品按照本市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标准(附件3)予以补偿。第三十四条 征地涉及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建筑成本价(附件4)予以补偿。第三十五条 征地补偿中涉及地上附着物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第三十六条 征地涉及杆(管)线迁移及人畜饮水恢复工程按照原规模、现行标准实施,满足同等功能需要的原则进行补偿。对因改造、扩容、超过现行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附件4)予以补偿。涉及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估价机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留用地安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近郊区可实行货币或者物业补偿,远郊区可按规划要求就近留地。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与征收部门提供的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等价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留用地指标的,可以在符合规划现状前提下,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成片的闲置或者低效建设用地改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原产权人可以按宅基地基底面积折算成股份,获得村经济发展用地的经营、租赁收益分成。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给予货币或者同等价值的物业补偿,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征收部门按等价值或者等面积重新安排留用地。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第三十九条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者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为被征收土地划拨或者出让的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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