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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仍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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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负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予以免除。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受的法定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属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由单位负责,法律上不存在临时工,受伤属于工伤,可申请工伤认定,单位需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养伤期间费用称为“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钱、护理费等。如构成伤残,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对于因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注意,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一般只有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劳动者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所以,劳动合同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合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的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在30天期满后,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找到接替者或者产生了损失,劳动者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公司现在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你可以不必提前30天立即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必须经过公司同意劳动者才能解除合同”或者“必须在公司招聘到新员工才能解除合同”之类的条款,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你不必遵守。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施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采取任何手段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所以,公司要求员工签自行承担保险的申请书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公司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4、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话,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你不需要承担。也可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将自己的工作向你的直接领导做好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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