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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的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的情况下,具体的征收以及征用补偿有关规定如下:土地征收补偿费大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三...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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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是永久性征收,不是租赁关系,应当一次性给付补偿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补偿加上安置补偿费之和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0倍到30倍来计算,全国平均每亩地大约5-6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另外计算。有些地区可能更高,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但通过按此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也不能满足当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租赁合同经过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也可以提前终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什么情况下出租人能够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能够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私行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私下与他人互换房屋的; (4)承祖人不按合同限定的时限交纳房租达到肯定时限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限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有意损坏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导致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 (6)承租人私行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违背合同私行改变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由确实需要要回房屋的。 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能够提前解除租赁合同:(1)出租人托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装饰准则、使用用途的;(2)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毁,有歪斜危险,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拒不进行修缮的;(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购置房屋,确实无须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的;(4)承租人迁离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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