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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该法没有对生育假进行具体的细化规定,根据女职工劳...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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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假更改变化如下: 1、取消晚育假期。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休婚假3天。 2、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3、取节育环:休息1天4、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2016年取消了晚育假期、假期,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虽然各省份的标准都不同,但大多数省份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还明确规定配偶的。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同时,修正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修正案还从几个方面调整和完善了划生育配套制度,如奖励和保障,为实施全面的两个孩子政策提供法律支持。一是根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二是修改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对晚婚晚育夫妇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规定,明确按照老年人老办法原则,在法律修改前,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奖励和帮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父母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和帮助。三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不愿意怀孕。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还明确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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