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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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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责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以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款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的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金额,是指行为人违法 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金额,是指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乘以我国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金额。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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