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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责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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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 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将该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 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将该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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