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具体指的是保护基于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原则。行为人侵害信赖利益的情形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构成需满足的条件有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
“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其以利益而非损失来定义信赖利益,虽避免了“损失说”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与矛盾,但仍没有揭示信赖利益的真正内涵。首先,“利益说”也将当事人的信赖限定对合同有效成立的信赖,而没有指出是对相对方缔约行为的信赖。其次,“利益说”混淆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含义。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正常履行合同所代理的利益,是与既存利益相反的将来利益。“利益说”将信赖利益定义为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此利益亦属将来利益。但合同有效成立本身并不会带来什么利益,而是只有正常履行后方可给缔约人带来利益。在此意义上说,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并无实质区别,只是“信赖”与“希望”的用词不同而已。再次,“利益说”模糊了信赖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失的概念。依“利益说”,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由此可认为,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使该利益落空所带来的损失。然而,“利益说”所主张的各种信赖利益损失并非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造成的,如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交通费用、调查费用等等。这些费用都是为了缔约而必须预先支付的交易成本,无论合同成立或生效与否均要实际支出,只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相对人正常履行合同,该支出即可以从履行利益中予以弥补。因而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并不是信赖利益损失产生的原因,而是该损失无法弥补的原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963人已浏览
1,4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