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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解除信赖利益保护范围是什么意思?

2022-08-01
“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其以利益而非损失来定义信赖利益,虽避免了“损失说”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与矛盾,但仍没有揭示信赖利益的真正内涵。首先,“利益说”也将当事人的信赖限定对合同有效成立的信赖,而没有指出是对相对方缔约行为的信赖。其次,“利益说”混淆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含义。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正常履行合同所代理的利益,是与既存利益相反的将来利益。“利益说”将信赖利益定义为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此利益亦属将来利益。但合同有效成立本身并不会带来什么利益,而是只有正常履行后方可给缔约人带来利益。在此意义上说,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并无实质区别,只是“信赖”与“希望”的用词不同而已。再次,“利益说”模糊了信赖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失的概念。依“利益说”,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由此可认为,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使该利益落空所带来的损失。然而,“利益说”所主张的各种信赖利益损失并非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造成的,如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交通费用、调查费用等等。这些费用都是为了缔约而必须预先支付的交易成本,无论合同成立或生效与否均要实际支出,只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相对人正常履行合同,该支出即可以从履行利益中予以弥补。因而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并不是信赖利益损失产生的原因,而是该损失无法弥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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