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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七日之内;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发批捕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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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将通知家属,但被刑事拘留或者批准逮捕的,只有律师才能见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拘留最长为37天。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对流动犯罪、多次犯罪、合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得延长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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