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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中的电子病历是可以修改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修改电子病历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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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或者申请公安部门痕检鉴定。据了解,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针对医生篡改病历的规定是,若医生篡改病历的行为或后果直接导致了病人病情恶化,甚至更严重的情况时,才会认定是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纠纷时,针对医生篡改病历的做法,专家建议,患者有权利索取病历复印件,可以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举证,也可向公安、司法部门独立的鉴定机构申请痕检鉴定。根据卫生部医政司、政法司联合下发的通知,凡是证实到病历被伪造过的,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其等级、责任具体另行讨论,该文件有待卫生部的证实和下发,对于医生的病历的规范也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9条之规定,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但是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更换、升级等情形,可能导致电子数据存在异常,建议一旦发生纠纷,尽快提取并固定电子数据。
住院病历创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创建住院病历各组成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并自动记录创建时间(年、月、日、时、分)、创建者、病历组成部分名称。2.提供住院病历创建信息补记、修改等操作功能,对操作者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者信息。(二)推荐的功能:1.提供根据患者住院期间电子病历记录,自动生成病案首页中住院天数、确诊日期、出院诊断、手术及操作、费用信息、护理等信息的功能。2.提供为临床试验病例、教学病例等特殊病历资料进行标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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