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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所以,企业招用员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持续缴纳。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所以,企业招用员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持续缴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七)可知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社保内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给员工缴纳的,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 医疗保险企业承担7.5%,个人承担2%; 工伤保险企业承担1%; 失业保险企业承担2%,个人承担1%; 生育保险企业承担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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