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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主持开标,邀请投标人参与开标过程。开标会公开唱标,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是为了公开原则。一般来说,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但是,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而不参加,则投标文件可能会被拒绝。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行为。
不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但在这两条规定中,没有说明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关系,也没有明确说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合同是否生效。因此,业内一直存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生效的争议。
控股方一般不能参加投标。由于控股方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所以不得参与投标。并且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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