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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新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一、具体情形依《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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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不能申请专利的情形:1.科学发现;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向社会公开过,发明创造的内容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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