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土地房产的纠纷: 1、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 2、土地“小调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纠纷; 3、土地权属不清的纠纷; 4、...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权的主体是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只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土地确认的主管部门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告:陈**,女,25岁,住**市**区**路**号。陈**,男,54岁,住**市**区**路**号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被告:林***,男,48岁,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等损失1328.31元、中介费损失7550元,总共8878.3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年**月**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06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与其他合同纠纷一样,解决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有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发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起诉: 1、原告写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时,应当记录原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家、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负责人、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财产保全申请。 3、原被告和被告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证据期限提交证据,并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审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还应提供辩护等材料。 四、法院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双方同意仲裁,仲裁程序与上述程序相似。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