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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生育一胎子女时,丈夫给予护理假七天。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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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98天,合法生育的按各地规定延长产假,晚婚晚育增加假期的规定已废止。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另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废止晚婚晚育增加假期的规定,改为合法生育的,按各地规定延长产假。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宁波晚育产假规定“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三十六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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