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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财产权益进行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债...
撤销权的行使的情况有: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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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客体是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但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 1、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得行使撤销权。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 3、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 4、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如以劳务、身份为目的的行为不得撤销,原因是此类行为不符合撤销权制度的宗旨。 5、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有人主张应在可撤销之列,如台湾最高法院1980年台上字第847号判决就放弃问题的认定中认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故如继承开始后抛弃继承而受不利益时,即属处分原已取得之财产上权利,倘因而害及债权者,债权人自得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的资力,而不在于啬债务人一般担保能力。王泽鉴就此说到:“撤销权之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脱离之财产为目的,而取得利益之拒绝,则非债权人脱离其财产之一部,故不得撤销也。”
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第一,债务人的不作为导致财产减少,影响债权。 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是无效的。 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抛弃财产。 第四,债务人的行为不是为了财产。 第五,拒绝获取利益。
撤销权的客体是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但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 1、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得行使撤销权。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 3、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 4、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如以劳务、身份为目的的行为不得撤销,原因是此类行为不符合撤销权制度的宗旨。 5、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有人主张应在可撤销之列,如台湾最高法院1980年台上字第847号判决就放弃问题的认定中认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故如继承开始后抛弃继承而受不利益时,即属处分原已取得之财产上权利,倘因而害及债权者,债权人自得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的资力,而不在于啬债务人一般担保能力。王泽鉴就此说到:“撤销权之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脱离之财产为目的,而取得利益之拒绝,则非债权人脱离其财产之一部,故不得撤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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