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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法董事会职权,《公司法》第108条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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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董事会的权限有:1、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3、制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5、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6、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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