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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退休人员受到伤害,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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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2、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上班,有经济收入,就可以在赔偿时主张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实际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工资并不会扣发或全部扣发,对其来讲,不存在或者不存在全部的误工损失,没有必要赔偿误工费或只赔偿扣发部分的损失,这与侵权法填补损失的功能相符。退休职工不需要上班也会发退休金,故不存在实际损失,也就不存在误工费。 3、非退休职工没有退休金的超过60岁的老人有无误工费一说?一般也没有。误工费是对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的,不管其有无工作。我国一般把60岁(不分男女)退休年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界限(侵权造成残疾和死亡案中也把此年龄作为被抚养成年人获取抚养费的年龄界限),故超过60岁一般没有误工费。如60多岁的老人确有证据证明还在工作(很多农民工是这样的),则要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在数额上要综合考虑
可以的。根据最高法2004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取决于具体情况。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录用的情况下,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录用的情况下,从事个人和民营企业经营的情况下,受到伤害后,必须就实际损失主张错误的劳动费的情况下,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录用的情况下,从事个人和民营企业经营的情况下,原则是第一意见处理,不能主张错误的劳动费。主要原因是1、错误的劳动费是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者实际发生的损失。2、《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退休人员接受使用者的录用,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人和民营企业的经营。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些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出[1996]354日)第13条也规定,对于已经被再录用的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录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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