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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非法出售普通发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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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68条:非法销售发票事件(刑法第209条第4款)非法销售普通发票的10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40万元以上的,应当起诉。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规定: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二、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两个规定定罪,处以自由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4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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