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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情形: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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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则成为合法的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全额出资进行风险勘查探明的矿产地,其权益归出资的探矿权人所有,不需向国家缴纳矿权价款。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探矿权而进行非法勘查所形成的勘查成果,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视同国家出资形成勘查成果进行处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评估并缴纳矿业权价款。对企业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的,不收取矿业权价款。
采矿权的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风险提示:不按期缴纳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法律责任: 1、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2、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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